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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梅咏心与马学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咏心,马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423号原告:梅咏心,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马学义,男,1966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回族,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咏心与被告马学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郭慧萍审判员杜卫军人民陪审员马鹏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周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