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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9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莫小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莫小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民初9435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天水路501号102单元-1。主要负责人:于建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女,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莫小久,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喜相逢厦门分公司)与被告莫小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喜相逢厦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小久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喜相逢厦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HL201606043);2.莫小久处理闽D×××××车辆在租赁期内产生的全部违章,包括扣分12分,罚款750元;3.莫小久向喜相逢厦门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8日,以喜相逢厦门分公司为甲方、莫小久为乙方的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采用以租代购的方式向甲方承租牌号为闽D×××××车辆,期限为三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及应付款项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乙方需于合同期内每月18日前以期初支付的方式支付租金给甲方,直至付完36期,第一期租金为25000元,剩余35期租金按每期5000元支付;超过三日未付租金,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租赁车辆有违章的,乙方须于违章发生之日起30日内自行处理;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自行处置,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000元。喜相逢厦门分公司按约定于2016年6月18日将车辆交付莫小久,莫小久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捺印。莫小久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讨仍不履行,对租赁期间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拒绝处理,已构成违约。喜相逢厦门分公司遂于2016年12月8日自行取回了租赁的车辆。莫小久未作答辩。喜相逢厦门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莫小久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喜相逢厦门分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已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6月18日,以喜相逢厦门分公司(当时名称为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分公司)为甲方、莫小久为乙方的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HL201606043),约定: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采用以租代购的方式向甲方承租牌号为闽D×××××车辆,期限为三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及应付款项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乙方需于合同期内每月18日前以期初支付的方式支付租金给甲方,直至付完36期,第一期租金为25000元,剩余35期租金按每期5000元支付;超过三日未付租金,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租赁车辆有违章的,乙方须于违章发生之日起30日内自行处理;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自行处置,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000元;2.喜相逢厦门分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将约定的车辆交付莫小久。莫小久已支付截至2016年9月17日共3期的租金;3.2016年7月24日-2016年8月3日,涉讼车辆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违法记分12分,罚款750元。该违法记录至今尚未处理;4.喜相逢厦门分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自行取回租赁的车辆。本院认为,莫小久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或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莫小久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在喜相逢厦门分公司起诉后仍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故喜相逢厦门分公司诉请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充分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约定,租赁车辆有违章的,莫小久须于违章发生之日起30日内自行处理,否则视为违约。租赁车辆在合同期内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莫小久未按约定及时处理,属于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可见,对交通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及处罚,处罚的对象为违法驾驶人,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除外。因此,对处理涉讼车辆在租赁期间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诉求,不宜作出强制履行的判决。若因莫小久未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导致喜相逢厦门分公司损失的,喜相逢厦门分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莫小久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并迟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喜相逢厦门分公司要求莫小久支付违约金15000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莫小久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莫小久于2016年6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HL201606043的《融资租赁合同》;二、莫小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三、驳回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莫小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莫小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佳丽人民陪审员  万丽琼人民陪审员  林月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