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0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魏胜武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武,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981号原告:魏胜武,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754960。负责人:古泽康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丽,该公司员工。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青路1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813861。法定代表人:古泽康之。原告魏胜武诉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魏胜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胜武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