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终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黄祥标诈骗、偷越国(边)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祥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11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祥标,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家住石狮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被逮捕。辩护人刘文革、吕梅灵,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祥标犯诈骗罪、偷越边境罪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祥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一千元;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各一张,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黄祥标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祥标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志同代理审判员 傅兴锴代理审判员 蔡凌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