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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姚强与朱金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强,朱金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459号原告:姚强,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金标,男,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姚强诉被告朱金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姚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姚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燕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