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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与顾永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顾永生,唐硕,唐洪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790号原告: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库,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永生,男,吉林省辉南县人。被告:唐硕,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被告:唐洪海,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原告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永生、唐硕、唐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本院提向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0,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侠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