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工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胡祥贵与鹤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祥贵,鹤岗市比优特时代广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工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胡祥贵,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鹤岗市比优特时代广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公交路与南选路交汇处。法定代理人孟繁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祥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尚有一起案件在民事审判庭审判,待审判结果出来后,一起执行,现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3)工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金志学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 杜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