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7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兰州军区综合训练基地四大队职工,住本市长安区丰裕口甲子七号。被执行人: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伍道什字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王纪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7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