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杰与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杰,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678号原告梁杰,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尹少宁,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3号芯城科技园2#栋612号。法定代表人陈俊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杰诉被告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梁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蜜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贺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