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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光雄、黄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光雄,黄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光雄,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立民,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丁,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光雄因与被上诉人黄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根据上诉人何光雄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因迁移新址,而何光雄又未向本院告知新的送达地址,导致邮件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现上诉人何光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光雄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何光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梓安审判员  郑 彦审判员  陈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丽华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