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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汤勇与什邡市众悦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众悦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汤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众悦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胥学明。被执行人:汤勇,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勇的银行存款1071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