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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聂信阳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信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082号原告:聂信阳,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志磊,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92456796。法定代表人:李云见,经理。原告聂信阳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聂信阳诉称,2015年9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租赁万达广场D3栋1053号商品房,租赁期3年,年租金95000元,并约定了逾期交付租金的违约条款。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将第二年的房租于2016年9月29日前支付给原告,但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利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95000元,违约金14804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6日,并按年利率36%计算至租金清偿之日),共计109804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乙方(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无效约定。本案涉案房屋为东营区北一路万达广场D3栋1053号商品房,即不动产所在地属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兰玉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