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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文艳、刘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艳,刘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294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艳,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刘国忠,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执行人王文艳与被执行人刘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4.6万元整,此款由被告于2017年3月30日偿还8000元(已付清),余款于同年4、5、6、7、8月每月的月底前各偿还3000元,9月底前偿还1万元,下欠1.3万元于10月底前全部还清。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民初526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丽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