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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洋与陈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洋,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王洋,男,1976年5月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郭仁雨,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健,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洋与被执行人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健在庄河市有土地补偿款。根据申请执行人XX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健在庄河市土地补偿款6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丛长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