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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欣汶、李嘉文、昝丽平申请宣告昝福生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欣汶,李嘉文,昝丽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23民特3号申请人:李欣汶(曾用名李鑫辉、昝建军),男,生于1978年8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人:李嘉文(曾用名昝丽娟),女,生于1987年8月29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克清,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申请人:昝丽平,女,生于1975年1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辉,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欣汶、李嘉文、昝丽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欣汶、李嘉文、昝丽平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昝福生死亡。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昝福生,男,生于1945年11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人李欣汶、李嘉文、昝丽平与被申请人昝福生系父子、父女关系,因被申请人昝福生于2003年3月外出务工,至今已下落不明满13年。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昝福生,男,1945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原住四川省剑阁县,系申请人李欣汶、李嘉文、昝丽平的父亲。2013年3月14日申请人昝丽平向剑阁县公安局普安派出所报称:昝福生于2003年3月外出务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请求该派出所帮助寻找。经剑阁县普安派出所调查、寻找,至今无任何结果。并经剑阁县普安镇城东村村民委员会、剑阁县普安镇人民政府证明,证人李仕明、昝桃英、姜福成证实。申请人李欣汶、李嘉文、昝丽平申请宣告昝福生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昝福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昝福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昝福生于2003年3月外出务工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经申请人昝丽平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找,至今无结果,并经本院通过登报寻找,仍然无下落,且时间长达十四年之久,故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昝福生死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茜妮(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