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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振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22刑初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振钦(绰号“阿育”),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振钦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振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林振钦与黎某(另案处理)因无钱花销,经合谋后来到浦北县光明路34号“宝均好”服饰城伺机行窃,两人观察后发现被害人李某将手提包放置于婴儿车内,便分工合作、互相掩护,迅速将该手提包偷走后离开了现场。后被告人林振钦分得400多元,黎某分得300元,所得赃款已被两人花使完毕。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林振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林振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振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林振钦与黎某(另案处理)因无钱花销,经合谋后来到浦北县光明路34号“宝均好”服饰城伺机行窃,两人观察后发现被害人李某将手提包放置于婴儿车内,便分工合作、互相掩护,迅速将该手提包偷走后离开了现场。后被告人林振钦分得400多元,黎某分得300元,所得赃款已被两人花使完毕。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林振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于2017年2月24日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另查明,被告人林振钦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于2017年1月22日转为刑事拘留,实际执行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振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证人黎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林振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振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振钦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林振钦伙同黎某共同作案,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经公安机关追缴已返还给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五日,应予以扣减。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振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行政拘留的五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韦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国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