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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XX平、刘豫鄂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平,刘豫鄂,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665号申请执行人XX平。申请执行人刘豫鄂。被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XX平、刘豫鄂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樊城政府)行政撤销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0日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119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三项:责令樊城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六十日内重新对XX平、刘豫鄂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7年3月28日,XX平、刘豫鄂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事项为: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对申请人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经审查,XX平、刘豫鄂的执行申请的请求事项与〔2015〕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119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不相符,其二人请求执行的事项没有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平、刘豫鄂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乔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