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XX平、刘豫鄂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平,刘豫鄂,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665号申请执行人XX平。申请执行人刘豫鄂。被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XX平、刘豫鄂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樊城政府)行政撤销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0日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119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三项:责令樊城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六十日内重新对XX平、刘豫鄂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7年3月28日,XX平、刘豫鄂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事项为: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对申请人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经审查,XX平、刘豫鄂的执行申请的请求事项与〔2015〕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119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不相符,其二人请求执行的事项没有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平、刘豫鄂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乔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