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陆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陆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310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被告:陆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