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青龙县某商厦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龙县某商厦,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538号原告青龙县某商厦,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负责人沈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国清,河北清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淑玲,河北清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龙县某商厦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龙县某商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邱广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