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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博雅与松原市规划展览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雅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松原市规划展览馆,松原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执3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雅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村路1号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四虎,经理。被执行人:松原市规划展览馆(松原市规划档案馆),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江北滨江大道法定代表人:孙英男,馆长。被执行人:松原市规划局,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青年大街2888号。法定代表人:孙世军,局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雅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规划展览馆(松原市规划档案馆)、松原市规划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松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翟会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包琦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