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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1036号原告:张某某,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福达木业工艺品相框厂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秀意(原告张某某之子),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翔顺成国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华岭,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负责人:刘明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宇,该公司职员。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彦海人民陪审员  夏晓明人民陪审员  赵淑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可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