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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20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宁涛与傅华明、傅剑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涛,傅华明,傅剑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20611号原告:杨宁涛,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倩,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华明,男,1953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傅剑豪,男,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杨宁涛诉被告傅华明、傅剑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自己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涛撤诉。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7.50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诉讼费6,707.50元由原告杨宁涛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谢 铭审 判 员  蔡 珺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