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焦小平与被告王洪林、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小平,王洪林,魏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486号原告:焦小平,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王洪林,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魏蓉,女,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受理原告焦小平与被告王洪林、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洪林、魏蓉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王洪林、魏蓉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焦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洪林、魏蓉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