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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焦小平与被告王洪林、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小平,王洪林,魏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486号原告:焦小平,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王洪林,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魏蓉,女,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受理原告焦小平与被告王洪林、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洪林、魏蓉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王洪林、魏蓉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焦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洪林、魏蓉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