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耿佃义、赵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佃义,赵朋,耿佃义,赵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4587号申请执行人耿佃义,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赵朋,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耿佃义诉赵朋民间借贷一案中,尚有17322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