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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刘庆超、郑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超,郑跃,赵超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263号之一申请人:刘庆超,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申请人:郑跃,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申请人:赵超丽,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刘庆超与被申请人郑跃、赵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庆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跃位于濮阳县育民路南段路西(残联家属院)5号楼2单元××号房产证号为:濮县房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依法将被申请人赵超丽在濮阳县城关镇第三初级中学(分校)的工资冻结;依法将赵超丽的豫J×××××号车辆在车管所的户口予以查封。保证人程利娟以户名为程利娟的位于濮阳市市辖区建设中路路南锦绣花园016-12-022-2-7-11、房产证号为:2014-××号的房产作为担保,如查封错误,保证人程利娟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刘庆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超丽在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县支行的工资账户:62×××10冻结,冻结金额为17万元,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聂泠雪审判员  霍存行审判员  张慧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