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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青岛宝乐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马静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宝乐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马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宝乐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辛焕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静,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上诉人青岛宝乐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宝乐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青岛宝乐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宝乐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宝乐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海涛代理审判员  何菊红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