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礼林、卢莲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礼林,卢莲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168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唐辉,董事长。被告:彭礼林,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卢莲花,女,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湖南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礼林、卢莲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厉惠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