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俊卫与莫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卫,莫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343号原告马俊卫,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平乡县。被告莫搏军,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原告马俊卫与被告莫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俊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马俊卫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史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