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隗圳旭与马彦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圳旭,马彦松,辛利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552号原告:隗圳旭,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淑艳,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彦松,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住阜城县。第三人:辛利人,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隗圳旭与被告马彦松、第三人辛利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刘淑芳人民陪审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