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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季美娜与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美娜,孙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原告:季美娜,女,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孙小军,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巴林左旗现下落不明。原告季美娜与被告孙小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美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孙小军给付借款10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孙小军于2016年4月20日在我处借款10000元,约定5月20日还款,并为我出具一枚借据。借款到期后经我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被告孙小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据,结合原告陈述,能够证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的事实。本院调取隆昌镇南湾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被告孙小军现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孙小军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孙小军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孙小军给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小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季美娜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树岭审 判 员  荆海龙人民陪审员  刘广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