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深圳汇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汇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29号申请人深圳汇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31-33层。法定代表人:吕兴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路与民族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许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汇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货款221371.98元及合同履约金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冻结,车辆、房产已被查封,上述查封、冻结均由其他案件首封,本案均系轮后查封、冻结,本院暂无法对上述财产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侯晨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