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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史杰彬与刘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杰彬,刘振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26号原告:史杰彬,男,198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义,乐陵市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振辉,男,成年,汉族,乐陵市城区。原告史杰彬与被告刘振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燃料油款62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7月17日被告经营饭店期间向原告原告赊欠燃料油数次共欠款6225元。期间,原告经常向被告催要欠款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款项。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杰彬诉状中提供的乐陵市圣泽苑小区红灯笼酒楼被告刘振辉已撤离不再经营。原告在本案中提供被告刘振辉的个人信息及住址不详,致使无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详细的个人信息及住址,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杰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史杰彬。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炳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