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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何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何业东,韦梅珍,何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北路15号。负责人姚华兴,该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被执行人何业东,男,1966年7月4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韦梅珍,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系被执行人何业东妻子。被执行人何基伟,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执行人何业东、韦梅珍、何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8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以(2016)桂0802民初316-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何业东所有的坐落于贵港市金港大道西段南侧水岸康城1幢3单元302号商品房一套[房产权证号:10××87],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业东所有的坐落于贵港市金港大道西段南侧水岸康城1幢3单元302号商品房一套[房产权证号:10××87],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立兴审判员  张秀仁审判员  覃子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玉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