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2刑初5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2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9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7时45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F32D**号猎豹牌小轿车载妻子上班,沿302省道由南向北行至老河口市李楼镇李河村路段,因超速,超车时避让不及,与相对方向驾驶鄂F3Q1**号力帆牌两轮摩托车的余某某(男,殁年53岁)相撞,造成余某某受伤。陈某某停车后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余某某被送往老河口市第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余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675246.5元,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人韩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祖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