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奇松与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奇松,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219号原告:黄奇松,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如苗,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斌,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黄奇松诉被告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文燕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人民陪审员 晏晓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