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赵其林、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林,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491号申请人:赵其林,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隽,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德翔,总经理。申请人赵其林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其林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所有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赵其林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其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所有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鲁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