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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曹秀一、浦佳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曹秀一,浦佳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8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华,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秀一,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浦佳兴,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曹秀一、浦佳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茹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亚茹代理审判员  孙 建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