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曹秀一、浦佳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曹秀一,浦佳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8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华,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秀一,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浦佳兴,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曹秀一、浦佳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茹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亚茹代理审判员 孙 建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