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负责人张四海。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叶新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4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1民终542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湘0103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81768.98元,违约金178176.9元,延迟履行利息29840.12元(以1959945.88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22440元,执行费22223元,合计20344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20344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