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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波与钟尚慰、江荣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钟尚慰,江荣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889号原告:李波,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钟尚慰,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江荣帅,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诉被告钟尚慰、江荣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衍君独任审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显示涉案商铺的权利主体为案外人王x文,原告李波仅为案外人王x文委托办理商铺出租、代收租金等事项的受托人,并非涉案商铺权利的继受主体,因此原告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波对被告钟尚慰、江荣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8.44元,原告李波已预交,予以退回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嘉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