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安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18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国,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阳高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飞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国于2016年9月至10月间,先后在苏州市吴中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多个篮球场实施盗窃,共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16437元的财物及苹果6手机一部。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安国于2016年9月23日18时许,至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苏州科技大学江枫校区篮球场,趁被害人打篮球之际,窃得被害人朱某、侍某分别放在篮球架附近的苹果6S手机、小米5手机各一部,价值人民币4460元。2.被告人安国于2016年10月1日18时许,至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港篮球场,趁被害人打篮球之际,窃得被害人张某、赵某分别放在篮球架附近的OPPOR9手机、苹果6手机各一部,价值人民币4089元。3.被告人安国于2016年10月17日17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篮球场,趁被害人打篮球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姜某、谭某分别放在篮球架附近的合计价值人民币7888元的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6S手机两部及被害人胡某放在该处的苹果6手机一部。被告人安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安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陈某、姜某、谭某、胡某、朱某、侍某、张某、赵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杨某1、杨某2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冒用的身份证照片,电子订单照片,视频监控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安国的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国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安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安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国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安国退赔尚未退赔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千二百二十九元给被害人朱某;退赔尚未退赔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三十一元给被害人侍某;退赔尚未退赔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七百五十九元给被害人张某;退赔尚未退赔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三百三十元给被害人赵某;退赔尚未退赔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三百三十元给被害人陈某;退赔尚未退赔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八百六十七元给被害人姜某;退赔尚未退赔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六百九十一元给被害人谭某;退赔尚未退赔的赃物苹果6手机一部给被害人胡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宝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