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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荆延平、高庆国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荆延平,高庆国,王连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监2号申诉人(一审被告):荆延平,男,1953年7月8日出生,住惠民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高庆国,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惠民县。原审被告:王连泉,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滨州市中心医院退休职工,住惠民县。申诉人荆延平因与被申诉人高庆国、原审被告王连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商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及(2016)惠民申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在调解书送达荆延平时,荆延平拒绝签收,法院未及时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惠民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乃群审判员  张训东审判员  张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