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乐亭县庞各庄乡严坨村村民委员会、严平安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县庞各庄乡严坨村村民委员会,严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4086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庞各庄乡严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严友忠。被执行人严平安,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乐亭县庞各庄乡严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严平安物权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20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庞各庄乡严坨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2-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201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