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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喻兴灿诉被告杨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兴灿,杨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30民初117号原告喻兴灿,男,1975年08月22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杨波,男,51岁,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兴灿诉被告杨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波外出打工,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兴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喻兴灿负担。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