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武连英、徐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连英,徐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403号申请人:武连英,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徐侠,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武连英与被申请人徐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连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侠所有的存放在宿州市新区建投商务写字楼、综合服务楼工地由申请人武连英施工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长1.2米-1.5米钢管1800根、长2米钢管1000根、长2.5-2.7米钢管1900根、长3.5-3.6米钢管2200根、长4-4.3米钢管4000根、长4.5-4.7米钢管2000根、长6米钢管2000根、钢管扣件80000付)及63-1型塔吊一台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周胜华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北关办事处北关新村的房产(房产证号:30××34)一套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连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徐侠所有的存放在宿州市新区建投商务写字楼、综合服务楼工地由申请人武连英施工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长1.2米-1.5米钢管1800根、长2米钢管1000根、长2.5-2.7米钢管1900根、长3.5-3.6米钢管2200根、长4-4.3米钢管4000根、长4.5-4.7米钢管2000根、长6米钢管2000根、钢管扣件80000付)及63-1型塔吊一台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周胜华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北关办事处北关新村的房动产(房产证号:30××34)一套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均允许居住、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德忠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 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