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逄松海、逄型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逄松海,逄型军,逄伟波,任国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逄松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逄型军。原审被告:逄伟波。原审被告:任国英。上诉人逄松海因与被上诉人逄型军、原审被告逄伟波、任国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逄松海预留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逄松海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逄松海到庭参加诉讼,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逄松海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逄松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楷代理审判员 王 明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威书 记 员 杨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