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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赵鹏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鹏榕,男,1997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齐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鹏榕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瑞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鹏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鹏榕到淄博市张店区万象汇商场停车场,盗窃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金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案发后,该车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千元。2.2016年9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鹏榕到淄博市张店区西七路技师学院西门,盗窃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此处的南方踏板摩托车一辆。案发后,该车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67元。综上,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4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鹏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案件查破说明、证人张某、常某、罗某、谢某、巩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王某的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机动车行驶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赵鹏榕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鹏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鹏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赵鹏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鹏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世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