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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姚某与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洪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175号原告:姚某,女,1978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好,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家龙,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姚某与被告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2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