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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庞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庞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1031民初494号原告:陈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庞某,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庞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变更小孩陈慧琳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7日,原、被告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庞某自愿离婚;二、长女陈慧琳跟随被告庞某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三、位于隆林县××或镇××姚家屯的砖混结构二层楼房一栋和车牌号为桂L×××××号的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归原告陈某所有,被告庞某放弃分割;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没有能力抚养小孩。被告庞某同意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小孩陈慧琳跟随原告陈某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岑廷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海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