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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乔小星与张军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星,张军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694号原告乔小星,女,196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张军歌,女,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小星与被告张军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小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乔小星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乔小星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小星撤回对被告张军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乔小星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刘笑月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