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靖昕伟、王军凯等与信阳华能置业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昕伟,王军凯,信阳华能置业有限公司,肖世建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初20号原告靖昕伟,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告王军凯,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信阳华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工业城。法定代表人肖世建,公司总经理。被告肖世建,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原告靖昕伟、王军凯与被告信阳华能置业有限公司、肖世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份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靖昕伟、王军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靖昕伟、王军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汪玉娇 微信公众号“”